在我国的安全生产领域,对于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,历来都十分严格。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?以下将从多个角度进行详细解读,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一规定。
一、什么是特大安全事故?
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特大安全事故。根据《安全生产法》规定,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**,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,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。
二、行政责任追究的主体
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主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。
三、行政责任追究的方式
行政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包括:
1.警告、通报批评;
2.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件;
3.降低或者取消资质;
4.暂停或者吊销营业执照;
5.依法给予处分;
6.刑事追究。四、追究期限
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期限为事故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。
五、调查处理
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,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。
六、事故调查报告
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
1.事故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、原因、经过、结果;
2.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;
3.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的处理情况;
4.事故发生单位的法律责任。七、事故处理
事故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1.坚持实事求是;
2.坚持责任追究;
3.坚持依法处理。八、事故责任追究
事故责任追究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、情节、危害程度等因素,依法进行。
九、事故赔偿
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事故赔偿责任。
十、事故责任追究的监督
事故责任追究的监督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。
十一、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
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包括《安全生产法》、《行政处罚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。
了解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,对于我们预防事故、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具有重要意义。通过以上解读,希望大家对这一规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。在今后的工作中,我们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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